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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颖菊与任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颖菊,任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699号原告赵颖菊,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颖菊诉被告任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颖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贺小波陪审员  赵丙伦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余俊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