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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珂与邢帅、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珂,邢帅,王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259-3号原告:王珂。被告:邢帅。被告:王冰。原告王珂与被告邢帅、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珂与被告邢帅、王冰已就诉讼事项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珂撤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王珂负担。审 判 长  毛澎波审 判 员  段梦野代理审判员  张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