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1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珂与邢帅、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珂,邢帅,王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259-3号原告:王珂。被告:邢帅。被告:王冰。原告王珂与被告邢帅、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珂与被告邢帅、王冰已就诉讼事项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珂撤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王珂负担。审 判 长 毛澎波审 判 员 段梦野代理审判员 张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