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鲍某与倪某1、倪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倪某1,倪某2,倪某3,倪某4,倪某5,倪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331号原告:鲍某,男,1948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下岗职工。被告:倪某1,男,50岁,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倪某2,女,47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倪某3,男,4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倪某4,女,41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倪某5,男,36岁,汉族,农民。被告:倪某6,男,36岁,汉族,临时工,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鲍某与被告倪某1、倪某2、倪某3、倪某4、倪某5、倪某6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确属自愿撤诉,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判员 李萨 日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