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耀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耀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延彬,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耀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旭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鑫,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会江,总经理。上诉人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纺织公司)与被上诉人耀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盛保理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877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德棉纺织公司上诉称,与耀盛保理公司之间系合同纠纷,不论是德棉纺织公司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是在德州市德城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耀盛保理公司对德棉纺织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审被告德棉集团对德棉纺织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耀盛保理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判令德棉纺织公司、德棉集团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保理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国内有追索权卖方明保理业务合同》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凡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于2014年9月3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上述约定管辖应属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德棉纺织公司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马志星审判员 崔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仲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