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世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鹰潭市金森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世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鹰潭市金森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世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19731-1,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博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1层自编之02单元。法定代表人朱敏,董事长。被执行人鹰潭市金森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970093-7,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莲花路9-3号。法定代表人祝告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世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市金森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房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6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鹰潭市金森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鹰潭市金森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鹰潭市金森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金森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733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