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汪进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03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汪进民,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卉芳,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婷,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上诉人汪进民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1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进民上诉称: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杨春丽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监护人是否确定不是上诉人汪进民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1842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周靖华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