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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广州星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孟令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星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孟令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993号原告:广州星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花城中路东侧综合办公楼202-13(集中办公区)。负责人:任洪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利岗,上海锦天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上海锦天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令生,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广州星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孟令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星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星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