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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526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伯华与谢泽东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伯华,谢泽东,徐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526执7-1号申请执行人徐伯华,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柏溪镇。被执行人谢泽东,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巡场镇。被执行人徐士军,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巡场镇。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川1526民初5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泽东所有的川QDM0**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泽东所有的川XX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