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季肇骏与周永春、周建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肇骏,周永春,周建荣,陆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247号原告:季肇骏,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云,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春,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建荣,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陆丽华,女,1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燕,上海杨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红,上海杨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季肇骏与被告周永春、周建荣、陆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肇骏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季肇骏负担。审判员 乔财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