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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文林、褚洪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文林,褚洪星,张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邵文林,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褚洪星,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婺城区。被执行人张巧金,女,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婺城区。申请执行人邵文林与被执行人褚洪星、张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浙0702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6120元、诉讼费11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褚洪星、张巧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19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董新贵执 行 员 杜 晨 起执 行 员 冯 东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 溢 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事由: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局董新贵(2017)浙0702执1951号2017年07月03日封发褚洪星、张巧金民间借贷纠纷标的96120元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2万元,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普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大额存款,车辆,房产,工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被执行人暂不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提请执行程序终结报告案号(2017)浙0702执195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时间2017年04月11日立案标的96120元已执标的20000元申请执行人邵文林被执行人褚洪星、张巧金执行及财产控制情况查询银行、公安、房管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报告状况无通知时间2017年04月11日程序终结的理由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否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是申请执行人对案件程序终结的态度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已发送执行回告书已发相关组织证明1、银行、车辆、房产查询回执;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材料;3、程序终结材料;4.执行情况登记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承办人签名董新贵裁决审核人员签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上午9时至11时地点:本院执行局执行长:董新贵执行员:杜晨起、冯东剑代书记员:朱溢江评议申请执行人邵文林与被执行人褚洪星、张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董新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人认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杜晨起:本案执行标的为96120元、诉讼费1102元。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冯东剑: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本院(2017)浙0702执19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执行结案审批表案号(2017)浙0702执195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日期2017年04月11日结案日期2017年07月12日申请人邵文林被执行人褚洪星、张巧金申请执行标的96120元实际执行标的20000元报结理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信息中心录入情况已录入。局长审批同意报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2017)浙0702执1951号邵文林:你(单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02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你与褚洪星、张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为了使你(单位)了解本案执行的进展情况并能及时行使相关权利,现将本案执行工作的情况和你(单位)需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本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1、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普查了被执行人褚洪星、张巧的财产,已执行到20000元,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末能如期执结的原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三、本案下一步的工作方案:继续查找、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五、拟以中止、终结方式结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普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本案。特此告知执行干警:董新贵联系电话:0579-8246****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浙0702执1951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决定书受送达人褚洪星、张巧金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填发人:董新贵送达人:董新贵、朱溢江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浙0702执1951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终结裁定书受送达人邵文林送达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姜家60号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填发人:董新贵送达人:董新贵、朱溢江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浙0702执1951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情况告知书受送达人邵文林送达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姜家60号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填发人:董新贵送达人:董新贵、朱溢江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案号(2017)浙0702执195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时间2017年月日承办人董新贵申请执行人邵文林被执行人褚洪星、张巧金结案方式程序终结类别内容纸质档案节点信息录入类别内容纸质档案节点信息录入财产调查*财产报告民事执行措施*拘留调查*罚款*查询财产□存款、理财等□存款、理财等*失信信息□房地产□房地产其他制裁措(如拘传、强制限制、赔偿责任等)□车辆□车辆其他财产线索查明追究刑责*犯罪移送约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救济执行异议其它(如悬赏、搜查、司法审计等)阳光执行信息*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控制*查封□查扣冻裁定□查扣冻裁定*扣押□处分措施裁定□处分措施裁定*冻结□拘留、罚款决定书□拘留、罚款决定书财产处分*划拨□失信决定书、限高令□失信决定书、限高令*评估□其它裁定□其它裁定*拍卖*送达告知申请人□主要流程节点□主要流程节点变卖□程序终结告知□程序终结告知以物抵债*执行文书公开□执行裁定上网□执行裁定上网参与分配□终本裁定上网□终本裁定上网扣留/提取□拘留、罚款决定上网□拘留、罚款决定上网房屋强制腾空退执行款*执行款、物发放□进账元□进账元其他强制措施(如强制管理强制迁出/退出等)□出账元□出账元变更扩张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执行进程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变更/追加结案信息填写到期债权其它(中止、委托等)其它(执行担保等)最高院系统*失信发布、撤销、屏蔽多媒体多媒体资料*执毕案件屏蔽执行信息录入核查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