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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勇、王全蓉、杨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勇,王全蓉,杨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64号申请执行人: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荥经县荥兴西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韩先祥,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震,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齐凌,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3日,农民,住荥经县。被执行人王全蓉,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29日,农民,住荥经县。被执行人杨仕英,女,汉族生于1949年9月8日,农民,住荥经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82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勇、王全蓉、杨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35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5000诉讼费7102元,申请执行费53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每年给付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刘勇、王全蓉、杨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钟云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