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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志鹏、方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鹏,方洪,李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57号申请人:梁志鹏,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方洪,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李淑华,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2017)津0103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方洪、李淑华名下的共计价值为2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嘉名下的天津市河东区房屋。查封期限从实施查封之日起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