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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昌熠与陆朝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熠,陆朝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民初1437号原告:郑昌熠被告:陆朝晔原告郑昌熠与被告陆朝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昌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朝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昌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朝晔偿还郑昌熠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此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陆朝晔承担。事实和理由:陆朝晔以上海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1月11日向郑昌熠借款50000元,并向郑昌熠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2%计算。郑昌熠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了上述借款。借款后郑昌熠多次向陆朝晔催讨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陆朝晔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陆朝晔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1月11日向郑昌熠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郑昌熠以现金的形式向陆朝晔交付了上述借款50000元。现郑昌熠经多次催讨借款本息未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郑昌熠提交的借条,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陆朝晔向郑昌熠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而郑昌熠亦依约向陆朝晔交付了该借款50000元,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上述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但郑昌熠在本院起诉之前已多次向陆朝晔催讨借款,其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规定的给予陆朝晔合理还款期限的义务,故对郑昌熠要求陆朝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郑昌熠主张的利息,在陆朝晔出具给郑昌熠的借条中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郑昌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于郑昌熠要求陆朝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此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陆朝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对郑昌熠的主张予以反驳,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陆朝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郑昌熠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郑昌熠已预付),由陆朝晔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陆朝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