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秀勤、柯天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勤,柯天送,林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勤,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聿球,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天送,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翔,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立荣,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三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三明市梅列区。上诉人陈秀勤因与被上诉人柯天送、原审被告林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7)闽04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秀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聿球,被上诉人柯天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翔、原审被告林立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讼争的25万元借款,有借款人陈秀勤签名并捺指印的三张借条为据,借贷关系成立,但原判决对该三笔借款交付与还本付息情况未查明,致使原判决认定的本案三笔借贷有无实际发生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7)闽04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秀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吴 星审判员 黄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饶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