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文学与被执行人丁福贤、王文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学,丁福贤,王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6号申请执行人:宋文学,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506044511,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龙泉镇民意村。被执行人:丁福贤,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1195410260016,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先锋镇三段东赵家屯。被执行人:王文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600223456X,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龙泉镇民意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权利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岳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