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0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向德召与郑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德召,郑茜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212号原告:向德召,男,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黎东,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翔禹,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茜,女,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德召与被告郑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德召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德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向德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叶小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