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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正国与被执行人郭军、朱光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正国,郭军,朱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14号申请执行人:蒋正国,男,生于1967年2月25日,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永,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军,男,生于1967年3月14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朱光仁,男,生于1964年11月16日,住宜宾市南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正国与被执行人郭军、朱光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执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