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晓玲申请刘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玲,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玲,女,196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建设东路政府机关大院。被执行人刘娟,女,197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白水镇政府机关白水政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玲与被执行人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