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谭爱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谭爱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民初292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5928175XQ。负责人:刘爱武,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风险管理部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艮川,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望江路分理处主任,一般代理。被告:谭爱明,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告谭爱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元、崔艮川,被告谭爱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5087.77元,并从2017年6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复息、滞纳金、超限费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7月16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江渝信用卡一张,卡号6222188001290271,信用额度3000.00元,被告激活使用后,未按约定还款,至2017年6月1日,被告尚欠借款5087.7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下欠借款本息至今未还。谭爱明对起诉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谭爱明于2015年7月16日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后,应当信守承诺,在使用原告提供的货币后按时归还,并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费用,因被告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爱明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下欠的信用卡透支本息5087.77元;并从2017年6月1日起以原告系统生成数据为基数,继续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谭爱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晏清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汪小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