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698吴雪生与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生,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吴雪生,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北私营经济园前村工业A区36号,组织机构代码74622683-1。法定代表人徐伟锋,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雪生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的(2016)苏020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吴雪生借款本金8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6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3266元(吴雪生已预交),由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吴雪生。因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已经撤销,申请执行人向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反馈: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45170元,已扣划到本院账上,除上述存款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在另案中尚有申请执行人邵祥焕有未执行到位款项,本案制定了执行款物发放计划:上述14517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0400元以后,余款134770元,由邵祥焕和吴雪生平分,吴雪生对此表示无异议。现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征雄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君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