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荣刚、王和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刚,王和平,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102号申请执行人荣刚,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和平,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伟,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荣刚申请王和平、王伟货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6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和平、王伟应支付申请人荣刚案款51616.0元,承担执行费674.24元。本院经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6执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侯孟全审判员 潘信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韦诗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