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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0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樊俊杰与广州顿优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俊杰,广州顿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0753号原告:樊俊杰,男,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广州顿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薛焕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樊俊杰与被告广州顿优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樊俊杰负担(已付)。审判员  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