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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董泽清、胡林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董泽清,胡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8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东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053-4。负责人冉华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泽清,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胡林英,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董泽清、胡林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该案的申请执行金额,本案尚欠执行费790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