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樊军与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军,赵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139号原告:樊军,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赵伟,男,37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樊军与被告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樊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军撤回对被告赵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樊军负担。审判员 杨永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紫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