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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樊军与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军,赵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139号原告:樊军,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赵伟,男,37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樊军与被告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樊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军撤回对被告赵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樊军负担。审判员  杨永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紫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