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李正鹏与石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鹏,石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541号原告:李正鹏,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腾蛟,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建荣,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正鹏与被告石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现原告李正鹏自愿撤回对被告石建荣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鹏撤回对被告石建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正鹏承担。审判员 张远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