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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李正鹏与石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鹏,石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541号原告:李正鹏,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腾蛟,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建荣,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正鹏与被告石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现原告李正鹏自愿撤回对被告石建荣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鹏撤回对被告石建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正鹏承担。审判员  张远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