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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永县松柏佬特产店与被告永州万喜登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万喜登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964号江永县松柏佬特产店,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永明北路。店主周水芝。被告永州万喜登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黄青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永县松柏佬特产店诉被告永州万喜登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永县松柏佬特产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江永县松柏佬特产店承担。审 判 员  王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