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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月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月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2013号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月增,男,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月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