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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28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钱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钱光明,周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284号之六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住铜陵市豪邦康城花园三期综合商铺1005-1011、1003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9334037XA(1-1)。被执行人钱光明,男,汉族,1971年4月1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周发兰,女,汉族,1970年4月8日生,住铜陵市,本院在执行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钱光明、周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光明在交通银行的财产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伍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啸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