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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29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桂芬、王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芬,王树海,王淑美,王淑杰,窦茂岗,时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975-1号申请人:刘桂芬,女,194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人:王树海,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人:王淑美,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人:王淑杰,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申请人:窦茂岗,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申请人:时冰,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人刘桂芬、王树海、王淑美、王淑杰与被申请人窦茂岗、时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桂芬、王树海、王淑美、王淑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窦茂岗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时冰的鲁V×××××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桂芬、王树海、王淑美、王淑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窦茂岗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时冰的鲁V×××××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瑞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