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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XX与徐冬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徐冬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461号原告:李XX,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宝,台州市三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冬根,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李XX与被告徐冬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XX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含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