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XX与徐冬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徐冬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461号原告:李XX,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宝,台州市三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冬根,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李XX与被告徐冬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XX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含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