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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陈常明、孙庆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常明,孙庆先,临沂利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财保118号申请人:陈常明,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孙庆先,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汤庄街道唐庄工业园。申请人陈常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利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28**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陈常明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临沂利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28**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于华日停车场。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陈常明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心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