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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青与X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4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杨青,男,1957年7月14日,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XXX,男,1965年6月6日出生,职工,工作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赤峰支队第六大队。本院在执行杨青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X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林东镇分理所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X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林东镇分理所的工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广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