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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文虎与张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虎,张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03民初403号原告:刘文虎。被告:张国龙。原告刘文虎与被告张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文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刘文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7万元及违约金12.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7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20日止,如被告到期不能全额偿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被告每日支付原告10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彻底违约原告可以解除本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为保证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以其所有的奥迪A6L(车牌号:京L×××××)汽车为抵押物,并约定逾期10天后,原告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被告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但债务到期后,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望判如所请。张国龙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0日,被告(甲方)张国龙与原告(乙方)刘文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7万元,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如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每日支付乙方10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在证人姚某在场的情况下,原告将57万现金给付被告。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证人姚某的证词能够证实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将借款本金给付被告,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张国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其应当履行下欠借款本息的义务。但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每日1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30条规定,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故本院仅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文虎借款本金57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0元被告张国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凤国人民陪审员  卢 妹人民陪审员  刘小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