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辛贺喜与扎鲁特旗国有伊和林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贺喜,扎鲁特旗国有伊和林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099号原告辛贺喜,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扎鲁特旗国有伊和林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李东风职务:场长原告辛贺喜与被告扎鲁特旗国有伊和林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辛贺喜于2017年7月3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贺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辛贺喜负担。审 判 员 青格乐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代 根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