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黄红、丁胜、李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黄红,丁胜,李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543号。负责人:刘莉,行长。被执行人:黄红,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丁胜,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先明,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黄红、丁胜、李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红、丁胜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借款本金17501.75元及利息,李先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213元,但被执��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红、丁胜、李先明的银行存款2120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