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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加贵与周召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加贵,周召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66号申请执行人:黄加贵,男,汉族,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周召奎,男,汉族,现住重庆市忠县。在申请执行人黄加贵与被执行人周召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渝0115民初814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召奎名下的车辆,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房产线索,经核实,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日在重庆市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龚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