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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祝少华与侯安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少华,侯安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585号原告:祝少华,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侯安乐,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祝少华与被告侯安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祝少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安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祝少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安乐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已减半),由原告祝少华负担。审判员  彭敬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