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金洪峰与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洪峰,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金洪峰,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方正县方正镇公安局家属楼。被执行人郑波,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大罗密镇大罗密村。本院在执行金洪峰与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郑波财产调查措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0.00元。依职权进行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金洪峰。剩余执行款26,800.00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