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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金洪峰与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洪峰,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金洪峰,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方正县方正镇公安局家属楼。被执行人郑波,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大罗密镇大罗密村。本院在执行金洪峰与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郑波财产调查措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0.00元。依职权进行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金洪峰。剩余执行款26,800.00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