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左波涛、余志英诉被告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波涛,余志英,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3322行初5号原告左波涛,男,汉族,生于1944年10月13日,四川省泸定县人。原告余志英,女,藏族,生于1954年12月24日,四川省泸定县人。被告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地址:泸定县泸桥镇瑞金路359号。法定代表人肖勇,系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波涛、余志英诉被告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左波涛、余志英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波涛、余志英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波涛、余志英撤诉。本案是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本院未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马永健审 判 员 孙泽敏人民陪审员 罗 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苟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