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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边明锋与朱秀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明锋,朱秀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496号之一原告:边明锋,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朱秀真,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明锋诉被告朱秀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明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秀真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边明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秀真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