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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5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舜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舜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舜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舜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632号原告:慈溪市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水云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950970207。法定代表人:张海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永利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10317Y。法定代表人:孙永根,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东方商务中心*幢*号(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00000067918。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原告慈溪市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舜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82元,减半收取4041元,由原告慈溪市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