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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2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于飞、左奇霖与万强辉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飞,左奇霖,万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2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于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左奇霖,男,汉族。被执行人:万强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于飞、左奇霖与万强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万强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宜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罗瑞谋审判员 弋 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放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