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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被告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孙某某,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634号原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公告费用,通知后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 妍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呼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