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被告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孙某某,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634号原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公告费用,通知后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 妍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呼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