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书宁,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法定代表人:贾双春,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玲萍审判员 :张凌山审判员 :耿皖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范丽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