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彭华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华斌,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因犯盗窃罪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1日经该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同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日被抓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华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华斌申请对其身患重大疾病进行鉴定并在此期间脱逃,本院于二○一七年三月七日作出对本案被告人彭华斌中止审理裁定。二○一七年七月三日,本院作出对被告人彭华斌恢复审理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彭华斌窜至本辖区金凯广场中百超市地下停车场,盗得被害人陈某1的圣宝龙牌TDR-292Z型(优梦)电动自行车1辆。作案后,被告人彭华斌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6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彭华斌窜至本辖区兴华路武汉鸿海保利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洪山家园综合管理办公室楼下,盗得被害人杨某2的王派牌粉红色电动车1辆并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赃款已挥霍。2016年7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彭华斌窜至本辖区宁康路新东方学校楼下,盗得被害人陈某3的圣宝龙牌红黑色电动车1辆并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2元。赃款已挥霍。2016年7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彭华斌伙同王建明(另案处理)窜至本辖区创业路社保处大门旁,盗得被害人杨某1的黄鹤牌红黄色电动车1辆并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54元。赃款已挥霍。2016年8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彭华斌窜至本辖区神龙大道东风模具冲压技术有限公司一号门旁,盗得被害人李某2的圣宝龙牌蓝色电动车一辆并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华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及破案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视频资料及视频截图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价值鉴定意见书、办案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华斌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4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彭华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华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华斌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