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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兰、吴超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兰,吴超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兰,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超龙,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上诉人李兰因与被上诉人吴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兰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应当为赠与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李兰的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3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吴超龙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诉人李兰返还借款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据此确定本案案由并依法行使管辖权。故上诉人李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阮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