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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晓静诉邹纯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静,邹纯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557号原告:刘晓静,女,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联发乡百利村。被告:邹纯金,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永和乡利兴村。原告刘晓静与被告邹纯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静与被告邹纯金于2012年10月15日补办登记证书。婚后生育一名女孩邹欣蕊(2011年11月18日出生),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投,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法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晓静与被告邹纯金离婚;二、婚生女孩邹欣蕊(2011年11月18日出生)随原告一居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自2017年7月始,于每季度末给付抚养费1500.00元,至该女孩十八周岁时止;三、外债欠李才30000.00元、欠田文会10000.00元由原告偿还,外债欠永和信用社40000.00元、欠孙艳秋20000.00元、欠李友20000.00元由被告负责。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晓静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