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罗强、刘海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罗强,刘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18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徐罗强,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刘海明,男,193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海明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沱江路四段15号楼1单元12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