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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丛勤滋与宫凤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勤滋,宫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10号申请执行人丛勤滋被执行人宫凤山申请执行人丛勤滋与被执行人宫凤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1382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7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司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