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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554号原告邹某��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陈锋,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11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彭荣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权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