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554号原告邹某��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陈锋,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11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彭荣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权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